夫妻债务认定案例-特殊情形,特殊处理
发表时间:2019/10/23 13:36:49
近日,湖南省XX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债权人钱某提起诉讼请求债务人钟某及其爱人谭某共同承担还款义务,人民法院法定程序判决该借款不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借款人钟某个人承担还款义务。
钱某与钟某经人介绍了解,2013年,钟某因周转资金需要分3次向钱某借款30万元,钟某向钱某开具借据,注明借款人为钟某,后钟某仅还款48000元。2018年5月,钟某与谭某申请办理了离婚登记。钱某多番催讨,钟某仍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因此钱某将钟某、谭某诉至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内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负债,债权人以应属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负债用在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以外。此案中,尽管此笔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内,但谭某表示对此笔借款并不知情,也并未在借条上签字。同时,债权人钱某未举证证明该负债确系钟某、谭某因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举的负债,且根据本地生活水平,此笔借款数额超过家庭生活日常生活需要,此笔借款应当不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谭某不用因此负债负责,遂法定程序作出以上判决。
温州律师金炳聪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法院在不同时期存在不同的做法,在最高法院用司法解释明确之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法院一般会认为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且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债务人的佩偶一方,而实践中佩偶一般无法进行充分的举证证明系另一方个人负债,一般的结果就是夫妻共同承担。司法解释明确后,这一举证责任便落到了债权人身上,除非债权人能举证债务人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家庭生活的需要,否则债务就应由借款人一人承担。一般情况下,债仅人举证都有一定的难度,但有些特殊情况,几乎无需举证:比如说,借款通过银行转账或支付宝等支付工具支付至债务人佩偶账户的,则推定佩偶知情,又比如,债务人直接指示出借人将款项打给第三方(如房开、汽车销售公司)等用于购买夫妻共有的房产、汽车等,这些情况下,夫妻都要共同偿还债务,而不论佩偶是否知道资金来源。因此实践中,往往根据个案情况的不同,做出具体的裁判。
钱某与钟某经人介绍了解,2013年,钟某因周转资金需要分3次向钱某借款30万元,钟某向钱某开具借据,注明借款人为钟某,后钟某仅还款48000元。2018年5月,钟某与谭某申请办理了离婚登记。钱某多番催讨,钟某仍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因此钱某将钟某、谭某诉至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内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负债,债权人以应属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负债用在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以外。此案中,尽管此笔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内,但谭某表示对此笔借款并不知情,也并未在借条上签字。同时,债权人钱某未举证证明该负债确系钟某、谭某因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举的负债,且根据本地生活水平,此笔借款数额超过家庭生活日常生活需要,此笔借款应当不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谭某不用因此负债负责,遂法定程序作出以上判决。
温州律师金炳聪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法院在不同时期存在不同的做法,在最高法院用司法解释明确之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法院一般会认为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且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债务人的佩偶一方,而实践中佩偶一般无法进行充分的举证证明系另一方个人负债,一般的结果就是夫妻共同承担。司法解释明确后,这一举证责任便落到了债权人身上,除非债权人能举证债务人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家庭生活的需要,否则债务就应由借款人一人承担。一般情况下,债仅人举证都有一定的难度,但有些特殊情况,几乎无需举证:比如说,借款通过银行转账或支付宝等支付工具支付至债务人佩偶账户的,则推定佩偶知情,又比如,债务人直接指示出借人将款项打给第三方(如房开、汽车销售公司)等用于购买夫妻共有的房产、汽车等,这些情况下,夫妻都要共同偿还债务,而不论佩偶是否知道资金来源。因此实践中,往往根据个案情况的不同,做出具体的裁判。
金炳聪律师,温州人,北京观韬(温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温州市青年律师之星,温州市涉纪信访问题专家组成员。从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执业以来秉承专业务实、热忱服务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擅长民事、债权债务、公司法律顾问、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等各类型诉讼及非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