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赠予子女房产无法随意撤销
发表时间:2019/10/20 09:25:37
前不久,住在重庆巴南区花溪街道社区的王晓宇(化名)将自已爸爸和妈妈诉至人民法院,诉求爸爸和妈妈履行离婚协议书中将三口之家现有住房归其所有的承诺,并协助将房产过户至其名下。
现巴南人民法院已审结此案,宣判支持了王晓宇的诉请。
儿子王晓宇诉称,2015年5月26日,其爸爸和妈妈离婚调解,离异时所签离婚协议书承诺三口之家现有的住房归原告人所有。现原告人已成年,但爸爸和妈妈一直未履行协助房产证更名义务。
诉讼过程中,妈妈刘某某当庭表达愿协助孩子申请办理房产证更名手续。父亲赵某某辩称,目前找不到其他房屋居住,不愿意将住房房产证更名给孩子。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书中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条文或是当事人因离异就离婚财产分割形成的协议书,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书得以解除的状况下,赠予房产财产的目的已经完成。
主办法官表达,在此案中,王晓宇父母在离婚协议书中承诺三口之家现有住房归原告人所有,是一种附有条件和目的的赠予房产行为,该赠予房产行为与一般的赠予房产行为不同,其与夫妻关系的解除、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是一个有机联络的整体,具有极强的人身关系及社会道德特性。
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婚姻、收养、监护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书,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主办法官强调,此案不宜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赠予房产人在赠予房产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房产”的规定,而应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判定该离婚协议书中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对原告人爸爸和妈妈均有法律拘束力,不可以随意撤销。
对于父亲赵某某在诉讼中提出该住房系其唯一住房,要求原告人保障其对该住房的居住权问题,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人王晓宇对其父亲本就具有赡养义务,理应保障其父亲的居住条件。
金炳聪律师认为,现在,夫妻离婚时对房产的分割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根据双方协议或判决夫妻双方共有或单独所有房产的归属,还有一种就是本案的这种情况,夫妻将共有或家庭共有的房子在离婚时赠予给子女,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也较为常见,类似案件尤其注意的是,虽然是房产赠予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在权利转移之前(即过户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予,但由于离婚将房产赠予子女的情况较为特殊,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因而此种情况的赠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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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炳聪律师,温州人,北京观韬(温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温州市青年律师之星,温州市涉纪信访问题专家组成员。从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执业以来秉承专业务实、热忱服务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擅长民事、债权债务、公司法律顾问、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等各类型诉讼及非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