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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赡养义务的赠与能轻易撤销吗?

发表时间:2023/09/22 16:29:52  

基本案情:

独居老人王某早年与妻子离异,与子女互不往来,多年来均为独自一人生活,同事刘家夫妇在十几年来一直很照顾独居的王某。于是,王某在2004年立下遗嘱,表明自己去世后由刘家夫妇继承自己的房屋和财产。2005年,王某书写《赡养及财产赠送协议》,协议中写明王某愿与刘家夫妇建立赡养关系,确定等到王某过世后,房屋及全部财产都归属于刘家夫妇。2005年12月,王某与刘家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王某将房屋过户至刘家夫妇名下。从此之后,王某从未向刘家夫妇提出支付房款的请求,刘家夫妇也从未要求王某搬离该房屋,王某在该房屋中居住至今。

2019年6月,93岁的王某认识了现在的妻子,一年后两人登记结婚。因这一变故,王某两次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刘家夫妇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两次诉讼分别以撤诉和被法院驳回为结果。

2022年8月,王某再次以刘家夫妇未尽赡养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对房屋的赠与。刘家夫妇则在庭审中提供了双方合影照片等证据,说明他们在起诉前经常陪伴王某,带他参加旅游、聚会等,但起诉后,王某便将刘家夫妇的微信拉黑,也拒绝刘家夫妇登门拜访,但在这种情况下,刘家夫妇也仍然坚持履行赡养义务,发短信关怀老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金炳聪律师认为,本案原告系无亲人照顾的高龄老人,与同事刘家夫妇建立了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关系,该赠与不可随意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被告刘家夫妇在获得赠与房屋前已经照顾原告王某十余年,原告王某自行书写了《赡养及财产赠送协议》并签字,虽然被告刘家夫妇未签字,但双方随后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以实际行动履行了该协议,原被告之间成立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关系。在赠与房屋后,也并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被告刘家夫妇不履行赡养义务或双方发生矛盾。原告王某因自身婚姻关系的变化而想要回房屋产权,并非被告刘家夫妇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原告王某这一行为实属有违诚信及和谐社会善良风俗。故原告以被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为由提出撤销赠与,缺乏事实依据。

法律赋予了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撤销赠与的权利,但该权利不能随意滥用,防止侵害受赠人的合法权益。老人作为赠与人,在选取赡养义务人签订合同时要慎重考虑,避免后续因个人生活变动等原因破坏稳定的赡养关系。

 

(编辑:卢怡然)

 

金炳聪律师,温州人,北京观韬(温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温州市青年律师之星,温州市涉纪信访问题专家组成员。从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执业以来秉承专业务实、热忱服务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擅长民事、债权债务、公司法律顾问、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等各类型诉讼及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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