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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一方放弃全部财产,债权人能申请撤销吗?

发表时间:2023/09/12 16:07:51  

基本案情:

最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处理了一宗备受关注的案件,该案涉及离婚协议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原告陈某是债权人,他发现被告周某和田某试图通过一份离婚协议来规避其债务责任。

陈某和周某之间的争议始于一次小区事故,周某撞伤了陈某,导致陈某需要大量的医疗费用,经法院判决,周某需支付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20多万。然而,在执行过程中,陈某发现周某名下几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令人怀疑的是,周某和田某在上次法院判决后,迅速前往民政局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财产分割离婚协议中约定,两人名下的两处房产都归田某所有,而债务则由周某承担。并且周某和田某在离婚后立即将这些房产的所有权转移到了田某名下。

陈某作为债权人不甘心就此而止,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此外,陈某还要求周某和田某分担他为此次诉讼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和财产保全保险费。

律师观点

金炳聪律师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保障债权人的核心制度之一,它允许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不当行为。但债权人必须满足一系列成立要件,包括合法确定的债权、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行为以及对债权人权益的影响。同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这里的必要费用,一般包括律师费、差旅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

本案中,法院确认了陈某对周某的债权,并认定周某和田某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转让是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损害了陈某的债权。因此,法院撤销了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并要求周某向陈某支付律师费和财产保全保险费。这一判决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防止了债务人试图逃避合法债务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案例强调了离婚并不能成为逃避债务的合法手段。离婚协议虽然具有一定的自治性,但不会改变债权关系。法律明确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以确保他们的权益不受不当侵害。本案也提醒人们,诚实守信是法律体系的基础,试图通过欺诈手段来规避债务是不明智的选择。

 

(编辑:卢怡然)

 

金炳聪律师,温州人,北京观韬(温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温州市青年律师之星,温州市涉纪信访问题专家组成员。从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执业以来秉承专业务实、热忱服务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擅长民事、债权债务、公司法律顾问、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等各类型诉讼及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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