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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网上发布公司领导的不实信息,是否同时侵犯了公司的名誉权?

发表时间:2023/09/11 16:58:51  

基本案情:

被告钟某是某化工公司的退休职工,其因听信小道消息,认为该化工公司的董事长王某滥用权力,涉嫌侵吞公司的集体资产,侵犯了股东权益。在没有核实信息的情况下,钟某以举报的名义,在个人抖音账号上发布了三段视频。这些视频以“不见天日”、“为所欲为”、“扫黑除恶”等为标签,将事件地点定位在该化工厂,引发了网友的大量关注。在被删除前,这些视频共吸引了7万次的浏览,49条评论,468次点赞以及222次分享。化工公司及其董事长王某认为钟某发布的视频内容严重侵犯了公司和董事长的名誉权,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钟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钟某发布的视频内容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带有明显的主观色彩和负面意义,此外,钟某将这些信息传播给了不特定的观众,这已经超出了合理的限度,钟某的行为降低了社会公众对董事长王某的评价,构成了对王某名誉权的侵犯。但钟某发布的视频内容仅针对个人,仅侵犯了董事长王某的名誉权,并没有侵犯该化工公司的名誉权

律师观点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对名誉权的保护。根据《民法典》1250条,名誉是对一个人的社会评价,包括其品德、声誉、信用等方面。而根据《民法典》1233条,任何侵犯他人名誉的行为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从法律的角度看,该案法院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钟某发布的视频内容明显侵犯了王某的名誉权,因为它们没有足够的事实依据,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并引起了大量网友的关注。名誉是一个人的重要法律利益之一,任何侵犯他人名誉的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另一方面,需要注意的是,法院认为钟某的视频中标注的“某化工公司”并不构成对侵犯该公司的名誉权。因为这一标注只是为了向网友更直观地说明事件发生地,通常情况下不会对公司的商业信誉产生不良影响,因为公众对公司名誉的评价主要取决于公司的商业活动和声誉,而不仅仅是该视频显示的地点信息。

名誉权的保护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任何侵犯他人名誉的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在这个案例中,被告钟某发布的不当视频严重侵犯了原告王某的名誉权,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合理的标签和地点信息通常不会构成对公司名誉的侵权。这一案例强调了名誉权保护的重要性,也提醒人们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信息时要慎重对待,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避免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编辑:卢怡然)

 

金炳聪律师,温州人,北京观韬(温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温州市青年律师之星,温州市涉纪信访问题专家组成员。从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执业以来秉承专业务实、热忱服务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擅长民事、债权债务、公司法律顾问、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等各类型诉讼及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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