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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转包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

发表时间:2023/08/04 17:05:02  

基本案情:

A公司违法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陈某,陈某承包该项目后,聘请王某在工地上做工,王某在工作时受伤。于是王某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经审查后认定王某为工伤,应由A公司承担工伤主体责任。

A公司认为,王某系陈某雇佣的临时工人,其工作时间安排、工作内容安排及管理、工资发放等都是由陈某负责,应与陈某形成雇佣关系。王某与A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不应该承担工伤主体责任。于是,A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后,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A公司承担工伤保险主体责任。

律师观点:

金炳聪律师认为,通常情况下,员工工伤的认定应以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实务中,工程建设项目非法转包现象丛生,工伤员工往往难以厘清层层转分包关系,而找不到用工主体。因此,若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将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后,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员工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工单位就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此时并不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在此特殊情况下,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系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是一种法定责任。这对有效保护违法转包分包下员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解决此类案件提供了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和执法尺度。

违法转包分包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进行工程建设,易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的情况。用工单位应提高法律意识,合法用工,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降低自身的责任和风险。员工应做好安全防护,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若发生事故则尽力留存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编辑:卢怡然)

 

金炳聪律师,温州人,北京观韬(温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温州市青年律师之星,温州市涉纪信访问题专家组成员。从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执业以来秉承专业务实、热忱服务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擅长民事、债权债务、公司法律顾问、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等各类型诉讼及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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