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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拒不履行协助探望义务该如何解决?

发表时间:2023/07/31 15:51:43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叶某与陈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由父亲陈某直接抚养儿子,母亲叶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儿子18周岁。与此同时,双方约定母亲叶某享有探望的权利,每月单周的周六上午由父亲陈某将儿子送至母亲叶某的住处。然而,在母亲叶某按时支付儿子抚养费的同时,父亲陈某并没有遵守双方的约定,在离婚后母亲叶某没有探望到儿子一次。

于是,2023年4月,叶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陈某履行协助其探望儿子的义务。法院经核实真实情况后,向陈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协助叶某探望儿子的义务。最后,经过执行法官的调解,陈某与叶某就探望的相关事宜达成了和解,这件事圆满落下帷幕。

律师观点:

金炳聪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条赋予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为其履行抚养教育子女义务提供机会,同时也对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父或母设定协助的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一方,人民法院一般会先督促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履行协助义务,如仍拒不协助的,则可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间接性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本案中,母亲叶某承担的义务与享有的权利明显不对等,且长时间的不能探望,使其儿子在年幼时长期地缺失母爱,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有重大的影响。法律规定探望权的本质原因在于父母与子女之间无法割舍的亲情,守护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所以父母在约定探望权时应充分考虑子女的感受,友好协商探望权的履行方式及实践的可能性,将子女的健康成长放在第一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编辑:卢怡然)

 

金炳聪律师,温州人,北京观韬(温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温州市青年律师之星,温州市涉纪信访问题专家组成员。从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执业以来秉承专业务实、热忱服务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擅长民事、债权债务、公司法律顾问、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等各类型诉讼及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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