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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密室逃脱的过程中意外受伤,由谁承担责任?

发表时间:2023/07/28 17:28:21  

基本案情:

正值放假期间,初中生王某、潘某与几位同学结伴前往密室逃脱场所游玩。由于密室逃脱的游玩环节一般都带有一定的恐怖、惊险、刺激元素,所以所有玩家在进场之前都会签署一份由商家提供的《承诺书》,内容主要是让玩家确保自己不是心脑血管疾病或精神性疾病患者,而且孕妇、未成年人等特定的人员是禁止入场的。在游玩过程中,工作人员扮演角色与几位同学进行互动,就在此时意外发生了,潘某因受到惊吓推倒了前方的同学王某,王某的眼镜片在其跌倒过程中碎裂,并将王某的面部划出了一道近10cm长的伤口。随后,王某将潘某及其监护人以及该密室逃脱场所的经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密室逃脱场所的经营公司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潘某、王某承担次要责任。

律师观点:

金炳聪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本案中,密室逃脱场所的经营公司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在玩家签订的《承诺书》中明确了未成年人不得入场,密室逃脱的经营者并没有核实几位同学的年龄,而直接以签署《承诺书》的方式放行,显然是不合适的。而且作为刺激惊悚为主要特点的密室逃脱,其危险的发生几率远远大于普通的游玩项目。

同时,律师认为,密室逃脱类游戏在年轻人中比较盛行,尤其在寒暑假期间,未成年人的参与程度很高,如果一味地禁止未成年人参与显然也不合适。因此对于密室逃脱的设置应该按照难易、刺激惊悚程度进行分级设置,这样相对而言可以降低风险,增强适玩性。

本案中,法院在审理时也认为王某在参与游戏时自愿将自身置于风险之中,应当对自身安全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如果未能充分注意,其对自已的损失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编辑:卢怡然)

 

金炳聪律师,温州人,北京观韬(温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温州市青年律师之星,温州市涉纪信访问题专家组成员。从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执业以来秉承专业务实、热忱服务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擅长民事、债权债务、公司法律顾问、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等各类型诉讼及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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