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经常性被配偶辱骂该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黄某与丈夫刘某结婚多年,感情一直较为平淡。近年来丈夫刘某出国谋生,两人分隔两地,难免心生疑虑,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刘某经常在凌晨通过短信或微信辱骂黄某“贱人”、“婊子”等,并在所生活的小区业主群里称黄某作风不正,扬言要发黄某裸照,给黄某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黄某多次向辖区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也打电话对刘某进行了警告,但由于刘某在国外,并没有非常有效的直接制止办法,但派出所的介入让刘某有所收敛。
律师观点:
丈夫刘某的行为虽不足以直接侵犯到黄某的身体健康,但经常性辱骂将会造成黄某在婚姻中精神紧绷,心理产生被羞辱感和恐惧感,这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也就是说,家庭暴力既包括殴打等针对身体的侵害,还包括通过辱骂、侮辱等对精神进行摧残的方式。但需要注意的是,此时的辱骂等言语暴力的行为必须是经常性的,如果只是偶尔、简单的辱骂并不算违法。
言语形式的家庭暴力一般不好取证,如果正在遭遇类似的家暴,可以采用录音、录像、微信短信截屏等方式保存证据,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中的视听资料。必要时及时进行报警,并保存好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如果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且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不管您在遭遇何种形式的家庭暴力,请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编辑:卢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