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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返现引纠纷,购房者能否信任销售员的优惠承诺?

发表时间:2023/04/20 17:03:51  

(注:文中出现的公司名称、住址、当事人姓名等均为化名)

为了促成交易,楼盘的销售人员往往会通过给付一定优惠来吸引消费者,今日一楼盘销售人员承诺只要购房者亲戚在指定平台上注册成为“介绍人”,交易完成后即可返现。然而等购房者交付购房款,开发商却以违规操作为由拒绝返现。购房者与开发商沟通无果向法院起诉,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向购房者支付2万元款项。

基本案情

周女士为了买房,在2021年下半年多次到某市江海楼盘看房,由销售人员陈某负责接待。在看房期间,周女士相中一套总面积为90平方米的房子,双方就房屋价格进行了协商。为了促成交易,陈某向周女士作出承诺:由周女士找一位可靠的“介绍人”在指定平台注册并完成信息报备,等周女士的购房签约流程完成后,该“介绍人”即可获得2万元的推荐佣金返现。于是,周女士找来了自己的亲属吴女士,在陈某的指导下,以“介绍人”的名义完成了平台注册。

2022年2月,周女士与江海楼盘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且按照约定交付了购房款。

购房流程完成后,周女士多次向销售人员陈某询问何时可以返现。然而,陈某表示:公司经过审核,认为该2万元佣金因违规操作导致无法返还。对此,周女士认为,自己已经按照约定完成了交易流程,那么开发商也应当依约返还2万元佣金。开发商却认为,李女士并非房屋推荐人,不符合平台规定的返现要求,且销售人员陈某的行为系个人行为,属于违反公司规定的违规操作,公司不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在多次与开发商沟通无果后,周女士与其亲属吴女士一起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2万元款项。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的返现约定系周女士、吴女士与陈某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而陈某作为江海楼盘开发商的销售人员,其作出的约定属于职务行为,并非个人行为,该约定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开发商承担。本案开发商以吴女士不符合平台规定为由拒绝返现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约定,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商向周女士及吴女士支付2万元款项。

一审判决送达后,开发商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律师观点

金炳聪律师认为,由于近几年房产销售市场的不景气,在实际的商品房或者房产销售过程中,工作人员为了提升业绩,普遍存在私下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行为。从房产开发商的角度来讲,开发商在多数情况下对于员工这种私下行为实际上是明知的,并且迫于销售压力放任了该行为。而从消费者角度来看,消费者在开发商的楼盘内,听取了业务员的销售方案,那么消费者自然有理由认为这是开发商为了吸引消费者而提供的一种优惠方案,并且基于对业务员的信任同意了该方案。这种方案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交易的达成,然而事后开发商以该行为系违规操作为由拒绝返还,实际上是在规避自身应尽的管理义务,并且有违诚信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编辑:杨雅 审核:卢怡然)


金炳聪律师,温州人,北京观韬(温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温州市青年律师之星,温州市涉纪信访问题专家组成员。从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执业以来秉承专业务实、热忱服务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擅长民事、债权债务、公司法律顾问、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等各类型诉讼及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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