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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购买的停车位“缩水”,经维权后解除合同

发表时间:2023/04/14 09:52:20  

(注:文中出现的公司名称、住址、当事人姓名、产品名称等均为化名)

绝大多数业主在购买开发商提供的停车位时,都会下意识认为开发商出售的车位大小是固定的,即使大小不一样,至少能停进去一辆家用轿车。然而近日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业主起诉开发商要求解除购买车位买卖合同的案件,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开发商交付的车位不符合行业标准,应当解除合同,退还购车位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基本案情

20176月,陈先生与大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公司)签订小区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由大成公司收取陈先生共计6万元的转让费,将阳光小区二期的一小型停车位的使用权转让给陈先生。车位在约定时间内建成并交付。

然而,在后续的使用过程中,陈先生发现开发商提供的车位明显“缩水”,无法正常使用。在与大成公司交涉无果后,陈先生向区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开发商大成公司退还购车位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法院在受理本案后,对案涉停车位进行了实地测量,测量结果表明:案涉停车位的停车方式为垂直式,平行通车道方向最宽处2米,最窄处1.96米,垂直通车道方向的最小停车位宽度为4.96米;机动车与左侧承重柱的净距为0.15米,机动车与右侧承重柱的净距为0.2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停车方式为垂直式的平行通车道方向的最小停车位宽度为2.4米,垂直通车道最小宽度为5.3米,小型机动车与墙、护栏及其他构筑物间净距纵向0.5米,横向0.6米。显然,大成公司交付的停车位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且已经严重影响到陈先生在日常生活中正常使用该车位。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小区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中,并未约定车位的长度和宽度,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形。按照民事相关法律的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本案大成公司提供的车位横向空间长度,并未达到汽车库规范所规定的小型车总宽1.8米、汽车间横向净距0.6米,合计2.4米的要求,即该车位本案案涉停车位未达到国家标准,已经构成合同违约。同时,车位宽度的不足严重影响到了车位的日常使用,导致陈先生日常使用该车位的目的无法达成。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认定本案小区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应当解除,大成公司应当返还收取的购车款并支付利息。

律师观点

金炳聪律师认为,现有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于小区停车位,大多只写明车位号,并未车位的具体规格作出规定,而大多数业主在购买车位时,往往会认为开发商提供的车位大小是固定的,即使大小不一,也应当能够用于日常生活。然而实践中,开发商为了追求利益,多设计一两个车位,将原本符合足够空间的车位按照最小标准设计,甚至设计出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次品车位,严重损害业主利益。为了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市场监管局以及住建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监督审查制度,尤其涉及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当要求开发商将车位具体规格写入合同,以供消费者明晰。同时,业主在购买车位使用权的时候,也应当谨慎小心,可以要求开发商作出相应的说明,或者对车位作相应的解释或者提供相关标准信息。

(编辑:杨雅 审核:卢怡然)


金炳聪律师,温州人,北京观韬(温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温州市青年律师之星,温州市涉纪信访问题专家组成员。从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执业以来秉承专业务实、热忱服务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擅长民事、债权债务、公司法律顾问、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等各类型诉讼及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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