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结算条款矛盾如何处理( 一审判决)
发表时间:2017/09/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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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本代理人的观点。
法院认为:关于涉案门窗工程量及工程造价的认定。B、C于《承包合同》“三1门窗价格“中约定门窗工程量按钢附框外包尺寸按实结算,并对各项单价进行约定,”三、2“约定以上门窗价格按照“被告开发商工程签证单,编号为土建-13”,但工程签证附表备注“工程报价中的综合单价已包括人工费、材料费、钢附框、机械费、施工措施费、赶工费等。”现B、C就钢附框外包尺寸计量与否产生争议。B主张按钢附框外包尺寸计量,但根据工程签证单所载,综合单价已包括钢附框价格,再以钢附框外包尺寸计量,系重复计算钢附框的价值,并不合理。原告主张《承包合同》约定的按钢附框外包尺寸结算较工程签证单约定更有效力,但《承包合同》亦约定了门窗价格按照工程签证单计算,故B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合两种计量方式的合理性和公平性,本院对涉案工程以合同约定的单价,按门窗净尺寸计量。
金炳聪律师,温州人,北京观韬(温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温州市青年律师之星,温州市涉纪信访问题专家组成员。从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执业以来秉承专业务实、热忱服务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擅长民事、债权债务、公司法律顾问、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等各类型诉讼及非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