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成本价能否鉴定?(原创)
发表时间:2017/06/08 00:00:00
何为成本?根据现在通行理解,成本是商品经济的价值范畴,是商品价值的组成部分。人们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达到一定的目的,就必须耗费一定的资源,其所费资源的货币表现及其对象化称之为成本。 并且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成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处于不断地变化发展之中。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例中,施工单位往往会以合同施工约定价款,低于其成本价而要求调整固定价,或一些给予总价按百分比优惠的施工合同中,施工方也会以成本价为由要求调整优惠幅度,这些都是基于合同公平原则所提出的要求,且不论这些要求本身能否突破固定价或约定的优惠幅度,但就建设工程施工成本价鉴定能否有统一及明确标准,实践中往往存在较大争议。
施工的成本价是没法通过现行的固定数据来鉴定的,其根本原因在于施工企业管理水平、作业效率等因素是完全不同的。而现行的所谓施工成本价鉴定方法往往是通过一些在一定时期内恒定数据的得出工程价款的成本,而完全没有考虑到企业及施工项目的个别特征,因而成本价司法鉴定不可能真实地反映出施工单位所得工程价款是否以低于成本价。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一般只依据定额或其它固定数据进行,而定额反映的是社会或者是平均成本价,以社会平均成本价的鉴定结果作为个案施工企业的成本价显然不具有合理性,但实践中也不乏支持所谓成本价司法鉴定结论的裁判,如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739号。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即支持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所认定的以施工成本价司法鉴定为基础而应对工程价款优惠幅度进行调整的观点。一般而言在没有严格符合再审改判条件的情况出现,再审法院一般不予改判,这是现实状况。本案中最高人法院显然并不排斥以成本价鉴定结论做为司法裁判依据的做法。
另外,关于成本价可以鉴定的观点,同样出现在一些省高级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经过招标投标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虽经验收合格,但因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而导致合同无效,发包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这里的成本价,只能以统一鉴定尺度而得出的鉴定结论,并且江苏省高院还支持了低于成本价而导致合同无效这一观点,实践中颇有争议。
那么就个案来说,能否通过一定的方式得出个案的工程成本呢?从理论上来说当然是可以的,这就不能依照社会平均定额数据来计算,而应通过对施工企业的项目审计来得出。这又会带来另一个问题,也即在公司非股权、投资或其延伸纠纷以及涉税案件之外的案件中需要对企业的项目进行财务审计,这不仅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而且由于财务资料往往掌握在施工方手上,以至最终审计结论是否客观,也是无法最终得到保证的。
施工的成本价是没法通过现行的固定数据来鉴定的,其根本原因在于施工企业管理水平、作业效率等因素是完全不同的。而现行的所谓施工成本价鉴定方法往往是通过一些在一定时期内恒定数据的得出工程价款的成本,而完全没有考虑到企业及施工项目的个别特征,因而成本价司法鉴定不可能真实地反映出施工单位所得工程价款是否以低于成本价。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一般只依据定额或其它固定数据进行,而定额反映的是社会或者是平均成本价,以社会平均成本价的鉴定结果作为个案施工企业的成本价显然不具有合理性,但实践中也不乏支持所谓成本价司法鉴定结论的裁判,如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739号。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即支持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所认定的以施工成本价司法鉴定为基础而应对工程价款优惠幅度进行调整的观点。一般而言在没有严格符合再审改判条件的情况出现,再审法院一般不予改判,这是现实状况。本案中最高人法院显然并不排斥以成本价鉴定结论做为司法裁判依据的做法。
另外,关于成本价可以鉴定的观点,同样出现在一些省高级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经过招标投标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虽经验收合格,但因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而导致合同无效,发包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这里的成本价,只能以统一鉴定尺度而得出的鉴定结论,并且江苏省高院还支持了低于成本价而导致合同无效这一观点,实践中颇有争议。
那么就个案来说,能否通过一定的方式得出个案的工程成本呢?从理论上来说当然是可以的,这就不能依照社会平均定额数据来计算,而应通过对施工企业的项目审计来得出。这又会带来另一个问题,也即在公司非股权、投资或其延伸纠纷以及涉税案件之外的案件中需要对企业的项目进行财务审计,这不仅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而且由于财务资料往往掌握在施工方手上,以至最终审计结论是否客观,也是无法最终得到保证的。
因此,笔者认为无论是司法鉴定成本价还是通过审计的方式计算出成本价,在目前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均无法完整反映施工企业的真实状况,对于涉及成本价的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抑或一方在诉讼中抛出成本价焦点议题均需要以慎重的态度对待。
(金炳聪律师网 原创)
金炳聪律师,温州人,北京观韬(温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温州市青年律师之星,温州市涉纪信访问题专家组成员。从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执业以来秉承专业务实、热忱服务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擅长民事、债权债务、公司法律顾问、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等各类型诉讼及非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