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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房屋之执行异议的提出 (原创)

发表时间:2017/05/24 00:00:00  

      真实案例:叶某系龙湾区瑶溪街道一自然村农民,家中兄弟三人,房屋不够使用,为了更好地成家立业,并经营电器维修生意。1991年,叶某使用其舅舅张某位于同区永中街道某村宅基地(建房)名额,并从父母处借资12000元购买了该村宅基地指标。取得宅基地后,与普门村其它村民以联建的方式建造了涉案房屋,建房所用资金均系本人及父母出资。房屋于1993年建好后,叶某一直居住使用至今。由于一直无法过户,相关的产权均登在其舅舅张某名下,2017年,因其舅舅张某涉及债务纠纷使涉案房屋被区法院查封,叶某遂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房从建造到使用全部由其出资一直居住使用至今,且目前又面临拆迁。叶某遂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向法院提供了历年来的水电、有限电视费缴费依据,证明房屋一直是其占有使用至今。要求法院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


  对此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叶某利用其舅舅宅基地指标名额,虽然系其自己出资购买宅基地。但依相关法律,其没有建房之权力,且叶某在同区其它地方仍有房产,叶某与其舅舅并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对其执行异议申请应予以驳回。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涉案房屋系由叶某全资建造,且从建好至今二十多年,叶某提供了历年来的水、电、有限电视费缴费依据,且无法过户原因系政策原因,并非出于主观过失。涉案房屋面临拆迁,无认是产权置换还是货币补偿均不会够成对现行集体土地交易制度的破坏,且叶某本身是同一区域农业户口,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叶某与宅基地指标之行为无效。

         笔者认为,类似情况在温州农村地区普遍存在,本案所述之情况为宅基地建房指标转让,还有一种类型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交易。对于这种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宅基地指标交易,很多人认为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违背,侵害了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宅基地的分配流转制度。但综观温州三个城区,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大及温州市总体规划,早在十几年前,相关部门就停止了宅基地的审批,而且目前涉案房屋面临拆迁,拆迁后所获得的安置房均依法可以在市场上流通转让,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还一味生硬地套用相关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制度的相关法规,显然不符合时宜。而且本案与转让不同,本案所涉房屋仅仅是原来占用了其舅舅的宅基地名额,其它资金均由叶某独立出资完成,一直占有使用至今,且叶某也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关于集体所有制地上房屋之买卖,即便是双方不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只要房屋买卖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又无损害国家、集体、他人之利益的,都还是认为是有效的。同理本案也不存在其它无效之情形,叶某应取得涉案房屋之所有权及拆迁利益,本案应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金炳聪律师网  原创)


金炳聪律师,温州人,北京观韬(温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温州市青年律师之星,温州市涉纪信访问题专家组成员。从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执业以来秉承专业务实、热忱服务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擅长民事、债权债务、公司法律顾问、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等各类型诉讼及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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