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律师在线

分包人工程款结算的几个问题(原创)

发表时间:2017/05/22 00:00:00  

       建设工程分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过程中往往处于劣势,在诉讼过程中存在大量的举证不能的实例,导致无法索要工程款,相关的主张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下面笔者就分包人工程款结算存在的问题,做下简要梳理:

        一、    建设工程中存在大量个人挂靠及转包情况,分包工程相对于总承包来说体量较小,利润总量较小,对分包人的各方面的要求也没有像总包那样严格。因此,挂靠、转包现象十分严重,且不论这种情况是否存在合同无效情况,对于此种情况,分包人或转包人来说务必要保证所承包的工程质量符合发包人要求。一旦质量有问题或有拖延工期的情况,会导致总包拖延支付工程款甚至导致总包与发包人之间发生工程款纠纷。在法院认定违法分包或转包的情况下,如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便不能主张工程款。因此无论是否存在合同有效的情况,都应保质保时完成所承包的工程。这是根本,一旦做到这点,即便是结算证据上有某方面的问题。在诉讼过程中,发包人与总包人不会拆住质量问题进行较为强有力的反驳。

         二、    重视合同后的签证,一些挂靠的分包人(个人)往往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的专业水准与法律知识,对于这类分包人来说,所能做到了也只是与总包或发包人签订一个简单的合同。这种简单合同,一般没有工程量清单、明细,简单的说,合同只做了施工概况约定,或者仅写了计价规则,无法体现分包工程的工程量。因而,要格外重视施工期间的签证,尤其对合同上没有约定的事项在签证明一并做出说明。签证即发包人或者总包对工程量的确认,换言之每一张签证都是一个小的补充合同。一些分包人过份依赖总包与发包人间签证,而不重视自己与总包间的签证,忽视了同一项分包工程可能会有多个分包人这一事实。笔者就碰到一个案例:各分包人代表总包就分包工程总量与发包人做了决算,而总包也只是单方记录了该项分包总体工程量,但没有任何书面确认各分包人的工程量是多少,后发包人不付款,总包公司倒闭,分包人单独起诉总包、发包人时,总包未应诉,而此时分包人又无法举证已方到底做了工程量,导致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因此签证在任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    在签证时要注重形式要件。从证据角度来讲,总包项目经理、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这三者签证是最为保险的。建设分包工程的纠纷都存在一个普遍的问题:也就是签证的对方是现场管理人之一,但在诉讼时无法证明此人的身份。一旦发生纠纷,发包人或总包往往不承认,这就尤其要注意阶段性补签,也即由现场管理人签证后,再定一个固定时间,由总包项目经理、发包人代理、监理工程师补证,此种补证要在施工进行中完成。如果在诉讼举证阶段,基本无法实现。

       四、分包人应注意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大部分分包人对总包都有一定的依附关系,工程款的支付有赖于总包的追索能力,但总包也有各式各样的,一些总包也是个人挂靠在有资质的建筑公司名下,因而相关的法律意识谈薄,维权意识不高,往往会错过优先权的行使期限。那分包人到底能否单独主张价款优先受偿权呢?对此并相关法律及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根据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二十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在总承包人或转包人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就是说无论分包协议是否无效,只要总包人或转包人怠于行使权利,分包人都有权单独主张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各地高院的司法解释对分包人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有不同的规定,在维权时要因地制宜。

  (金炳聪律师网  原创)

 

金炳聪律师,温州人,北京观韬(温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温州市青年律师之星,温州市涉纪信访问题专家组成员。从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执业以来秉承专业务实、热忱服务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擅长民事、债权债务、公司法律顾问、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等各类型诉讼及非诉讼业务。

办公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会展路1302号润广大厦12层 (点击导航) 电话:13706679618

版权所有:www.0577law.com © 2010 - 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1704817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