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名申请宅基地建房,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发表时间:2019/10/27 21:07:08
妹妹小丽因没到法定婚龄,便以亲姐姐凤凰的姓名申领了结婚证书。自此,两姐妹便开启了交换个人身份的生活……后村内以凤凰的姓名批了房基地,现小丽起诉凤凰,要求凤凰退还诉争房基地及房子。近日,北京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了小丽的诉请。
根据人民法院查清的事实:凤凰与小马是亲姐妹,1988年,小丽以凤凰的姓名和个人身份信息结婚登记,后双方身份证件自始至终沿用对方的姓名和信息。坐落于延庆区的某房基地登记的使用人为凤凰的姓名,亲姐姐一家子长久在房基地上居住到现在。
妹妹小丽指出,村内以凤凰的姓名批了房基地是发生在姐妹两人交换个人身份之后的事情,村内批地时小丽已经以凤凰的姓名办理了身份证件,并且以凤凰的姓名生活,故其该是真真正正的权利人。并递交了结婚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
对此,亲姐姐凤凰则指出,姐妹两人虽在身份证件上交换了姓名,但全村人并没有更改对姐妹两人的称呼,其仍然以凤凰的姓名生活,故地是批给她的。为此,其向人民法院递交了人民代表得选通知单、培训证书等书证以说明其自始至终沿用本名。凤凰另提供村委会证明信、证人证言等进行佐证。
一审人民法院指出,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拥有的权利。妹妹小丽婚后就已从村内迁出,而亲姐姐自始至终生活在村内,诉争房基地登记卡上的户主签名也是亲姐姐本人所签,结合亲姐姐递交的村委会证明及其亲姐姐一家长久在诉争房基地上居住的事实,人民法院难以认定诉争房基地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登记的土地使用人为妹妹。故一审人民法院驳回了小丽的诉请。
小丽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出了上诉,主张其根据分家协议获得房基地及房子,其该是真真正正的权利人。
北京一中院审理后指出,妹妹主张诉争房子系由其爸爸建成后以分家协议的方法分给了自己,但其未就该主张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说明,人民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凤凰的姓名姐妹均使用过。为此,亲姐姐凤凰递交了有村委会公章及负责人签名的说明,而妹妹小丽虽亦递交村委会证明,但该证据缺少负责人签名,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村委会后另行出具说明废除了该证据,故人民法院对小丽的证据不予采信。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金炳聪律师认为:村民宅基地顶名建房系农村比较常见一种情况,在建设初期一些人因名下已具有一处宅基地,又从其它村民处购买或置换宅基地用于建造房子,由于不符合政策,因而一直延用原宅基地申请人的名字,日后因拆迁或其它原因产生纠纷。而本案中原告系未到年纪而用姐姐的名义申请了宅基地,通过案件的情况来看,原告的说法并非空穴来风,但由于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说法,且其也不具备村名之身份,反观其姐有居住多年的事实,村委会又出具了相关的证明,因而原告败诉。律师建议,顶名买房、顶名建房一般发生在亲属、好友之间,基于亲友间的密切关系或者有碍于情面,一般不会签订相关的协议,以至后来因为环境变迁或其它矛盾引起被顶名者不认账的情况也不少见。律师建议,如真存在此种顶名的情况,一定要事先签订好协议,以明晰权责义务,以防日后发生纠纷。当然,现实中有些建房、购房顶名行为也常见于非法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等案件中,这种情况如严重违反法律,会受到相应惩处。
金炳聪律师,温州人,北京观韬(温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温州市青年律师之星,温州市涉纪信访问题专家组成员。从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执业以来秉承专业务实、热忱服务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擅长民事、债权债务、公司法律顾问、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等各类型诉讼及非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