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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财产时应重点关注被继承人是否资不抵债

发表时间:2018/09/17 08:12:41  

(作者:金炳聪律师)

案例导引:张某系一企业主,因欠李某600万元,无力偿还(名下仅一辆车、名外还有300平方写字楼十五年的承租权),被李某起诉至XX人民法院,起诉后未等开庭,张某便因疾病而死亡,法院追加了其妻、儿子(小张)、女儿为被告,其妻、儿子、女儿未出庭,法院判决三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判决后,小张与债权人商量将其父亲留下来的一辆名牌汽车过户给债权人,债权人认为财产价值不高拒绝,小张遂将车辆过户至其本人名下,对此法院也知情并未提出异议,小张在执行后也向法院表示完全配合法院执行。另,小张还同其母一起将写字楼转租事宜与债权人李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将转租收益按期支付给债权人。法院随后又不知何故将小张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黑名单),且迟迟未拍卖这辆已过户至小张名下的车辆。

二、现实状况及案例评析

在实践中,一些继承人往往在应对诉讼、执行的时候太大意或表现得反应过慢,在接到法院通知后不理会,即不出庭诉讼,也不发表意见,认为被继承人已死亡,债务与其无关。在执行时又稀里湖涂参与所谓的“和解”或受对方当事人引导签了一些对继承人不公平调解协议,无端加重自己的负担,导致自己被列入被执行人。

如上面案例所示,小张明知其父遗产不够清偿的情况下,应在收到法院参与诉讼的通知后向法院明示放弃继承。而不应自作主张将其父亲财产过户至本人名下,更不能同其母一道与债权人达成的所谓的和解协议。本案中如果小张能够到庭明示放弃继承权,便不会被法院列入被执行人,法院更不会将其加入了失信人员名单。律师认为,本案法院将小张列入执行黑名单是有待商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本案中小张虽然将其父车辆过户至名下,但其愿意完全配合执行,且执行和解协议已签,再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对待继承人的执行案件尤其应区分其个人财产与所继承财产,只要继承人没有转移被继承人的财产,被继承人的财产也在法院的执行掌控范围内,继承人也没有拒不配合的情况,就不应该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甚至不应列为被执行人。小张咨询了律师,在律师的建议下小张主动与法院协商拍卖车辆一事,并向法院提出申请撤下失信名单,经过沟通,法院最终从失信名单中撤下,但由于小张仍系执行和解协议的义务人之一,仍系被执行人。

  为此,律师认为继承人如遇类似情况,一定要将被继承人的财产状况弄清,如果除去债务外,还有多余财产的,再决定是否继承,如不放弃继承的还应考虑处理执行案件的时间成本,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或法律上有无履行障碍等情况。如果明显资不抵债的,则在法院审理阶段就应立即明示放弃财产继承权。


附:相关的法律规定

《民诉意见》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四百七十五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金炳聪律师,温州人,北京观韬(温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温州市青年律师之星,温州市涉纪信访问题专家组成员。从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执业以来秉承专业务实、热忱服务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擅长民事、债权债务、公司法律顾问、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等各类型诉讼及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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