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解锁新能源汽车电池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例分析
发表时间:2025/04/02 13:04:46
案情概要
2025年2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件。被告人大刘、小刘兄弟系汽车电路维修从业者,二人通过技术手段擅自对A公司新能源汽车的电池管理系统数据进行修改以达到"解锁"目的,违法所得5000元。法院认定二人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判处大刘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小刘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及犯罪工具1。
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被告人的"解锁"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第286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定性的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286条第2款,"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即构成本罪。本案中,被告人对电池管理系统数据的修改行为直接契合该条款2。
二、"后果严重"的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即达到"后果严重"的标准。本案被告违法所得正好达到该数额标准3。此外,其行为还导致:
车企数据失真:A公司对电池安全运行的监管失效;
公共安全风险:受损电池继续使用可能引发短路、起火等事故。
裁判规则与实务要点
1.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客观行为扩展
传统认知中,本罪多与黑客攻击、病毒传播等行为挂钩。但本案表明,对嵌入式系统数据的非授权修改同样可能构成本罪。电池管理系统(BMS)作为车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关键组成部分,其数据安全受刑法保护4。
2. 主观要件与牟利动机的认定
被告人明知:
车企"上锁"系安全防护措施;
非正规"解锁"将导致数据失真;
仍以"低价快捷"为卖点招揽业务。
这种直接故意+营利目的的主观状态是定罪的关键。实践中,专业技术人员的注意义务更高,本案判决体现了对行业从业者的从严要求。
3. 刑事政策与社会治理考量
法院在量刑时考虑了以下因素5:
从宽情节:认罪认罚、退赃;
从严基础:行为对公共安全的潜在危害;
行业警示:新能源产业需特别保护数据安全。
这表明刑事司法在技术类犯罪中兼顾个案公正与行业治理的功能定位。
延伸思考:类案裁判规则
结合《刑事法律适用与案例指导丛书》的编纂理念,本案的指导价值在于6:
系统解释:将新能源汽车的电池管理系统纳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范畴;
证据标准:违法所得金额可作为"后果严重"的量化依据;
量刑平衡:缓刑适用体现"宽严相济"政策。
实务建议
对维修行业:
不得提供规避安全机制的"破解"服务;
建立合规审查机制,尤其关注数据修改类业务。
对车主:
通过官方渠道处理电池故障;
认清非正规维修的刑事风险与安全隐患。
对企业:
完善技术防护与数据监测;
及时通过刑事报案维护权益。
结语
本案是传统行业与数字经济刑事规制交叉的典型范例。随着智能网联技术的发展,刑法第286条的适用场景将持续扩展。司法实践中需准确把握技术中立与犯罪边界,既要打击实质危害行为,也要避免对技术创新的不当抑制。
2025年2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件。被告人大刘、小刘兄弟系汽车电路维修从业者,二人通过技术手段擅自对A公司新能源汽车的电池管理系统数据进行修改以达到"解锁"目的,违法所得5000元。法院认定二人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判处大刘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小刘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及犯罪工具1。
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被告人的"解锁"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第286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定性的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286条第2款,"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即构成本罪。本案中,被告人对电池管理系统数据的修改行为直接契合该条款2。
二、"后果严重"的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即达到"后果严重"的标准。本案被告违法所得正好达到该数额标准3。此外,其行为还导致:
车企数据失真:A公司对电池安全运行的监管失效;
公共安全风险:受损电池继续使用可能引发短路、起火等事故。
裁判规则与实务要点
1.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客观行为扩展
传统认知中,本罪多与黑客攻击、病毒传播等行为挂钩。但本案表明,对嵌入式系统数据的非授权修改同样可能构成本罪。电池管理系统(BMS)作为车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关键组成部分,其数据安全受刑法保护4。
2. 主观要件与牟利动机的认定
被告人明知:
车企"上锁"系安全防护措施;
非正规"解锁"将导致数据失真;
仍以"低价快捷"为卖点招揽业务。
这种直接故意+营利目的的主观状态是定罪的关键。实践中,专业技术人员的注意义务更高,本案判决体现了对行业从业者的从严要求。
3. 刑事政策与社会治理考量
法院在量刑时考虑了以下因素5:
从宽情节:认罪认罚、退赃;
从严基础:行为对公共安全的潜在危害;
行业警示:新能源产业需特别保护数据安全。
这表明刑事司法在技术类犯罪中兼顾个案公正与行业治理的功能定位。
延伸思考:类案裁判规则
结合《刑事法律适用与案例指导丛书》的编纂理念,本案的指导价值在于6:
系统解释:将新能源汽车的电池管理系统纳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范畴;
证据标准:违法所得金额可作为"后果严重"的量化依据;
量刑平衡:缓刑适用体现"宽严相济"政策。
实务建议
对维修行业:
不得提供规避安全机制的"破解"服务;
建立合规审查机制,尤其关注数据修改类业务。
对车主:
通过官方渠道处理电池故障;
认清非正规维修的刑事风险与安全隐患。
对企业:
完善技术防护与数据监测;
及时通过刑事报案维护权益。
结语
本案是传统行业与数字经济刑事规制交叉的典型范例。随着智能网联技术的发展,刑法第286条的适用场景将持续扩展。司法实践中需准确把握技术中立与犯罪边界,既要打击实质危害行为,也要避免对技术创新的不当抑制。
金炳聪律师,温州人,北京观韬(温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温州市青年律师之星,温州市涉纪信访问题专家组成员。从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执业以来秉承专业务实、热忱服务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擅长民事、债权债务、公司法律顾问、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等各类型诉讼及非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