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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拆迁补偿增购引起的共有纠纷案件

发表时间:2023/01/11 16:50:30  

(注:文中出现的公司名称、住址、当事人姓名等均为化名)

张女士1994年与应先生相识,两人于1997年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女士随丈夫生活在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西河北路(另有一处房产,由应先生的父亲应某及家庭其他成员居住,两处房产均登记在应某名下),2007年张女士将户籍从老家丽水市某自治县迁至现住处。2009年,张女士与应先生解除婚姻关系,其子应小豪由男方抚养。

2017年,龙湾区蒲州街道西河北路两处房产因龙湾区农房集聚改造而被列入拆迁范围,应某与当地街道办事处签订《产权调换协议》。同时应某以家庭户的名义向该街道办事处申请增购260平方米,每位家庭成员增购20平方米,张女士也被列在其中。经审查通过,应某与该街道办事处于201788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书》,确认街道办事处给予应某增购260平方米。

张女士认为,应某增购的260平方米面积中,有20平方米的权益应属自己所有,但应某一直拒绝补偿。双方就此产生争议且无法达成一致,张女士于是向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应某支付拆迁增购的20平方米安置面积折价款118400元。

金炳聪律师认为,被告与街道办事处签订《补偿协议书》时,张女士和应先生已经解除婚姻关系,更何况街道办事处也认可张女士享有增购的权利,可以成为户内增购人员并享受增购权益。被告应某在明知该情形的前提下,以家庭户的名义向街道办事处申请增购260平方米,家庭户内成员中就包括已经与应先生解除婚姻关系的张女士。而原告张女士与被告儿子应先生离婚多年一直单独租房居住,也没有其它房产,事实上也不可能享有安置房屋增购部分的居住使用权,被告方实际已享有该20平米增购所带来的权益,应按市场价补偿给原告。

最终,在经过一次开庭审理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官以及代理人的促成下达成了调解,法院出具调解书,化解了矛盾。

(编辑杨雅 审核卢怡然)


金炳聪律师,温州人,北京观韬(温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温州市青年律师之星,温州市涉纪信访问题专家组成员。从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执业以来秉承专业务实、热忱服务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擅长民事、债权债务、公司法律顾问、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等各类型诉讼及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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