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烂用诉讼权利提起的恶意诉讼
近日,笔者代理了一起“投资合作纠纷”。该起案件中,原告无论在诉讼请求的提出,还是事实的陈述,均颇为怪异。在笔者看来,该案在第一次庭审后就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最终历经四次开庭,法院最终才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该说法院最后一段说理内容是完全正确的。本案原告因另一起租赁合同引发了本案所谓的投资合同纠纷,原告确以此为由提出了高达千余万元赔偿请求,着实是有些荒唐。下面将选取一审判决的主要内容(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供大家参考。
原告智西公司起诉称:
被告张大豪是被告英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也是该公司的创始人与设计师,与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银浪系多年的朋友关系。2019年3、4月份期间, 因张大豪投资的温州小龙珠幼儿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龙珠幼儿园)有部分股东要退出,需要引进新的投资人并融资,于是他找到好朋友钱银浪并向他推广小龙珠幼儿园的办学理念、展前景与投资回报测算、规划定位等,希望钱银浪投入资金,作为股东投资加入小龙珠幼儿园。钱银浪基于对好朋友张大豪的信任,也认同张大豪开办幼儿园的理念与规划, 于是决定投资。
2019年6月7日,小龙珠幼儿园召开投融资会议,会议明确小龙珠幼儿园品牌持有人为三人,股权结构为钱银浪51、张大豪20、何凤英29,采取同股同权,三者共同投资组建小龙珠幼儿园。在被告张大豪的主导、安排与设计之下,2019年6月15日下午,小龙珠幼儿园又召开了第二次投融资会议,会议内容为:设计施工图确认、财务交接、教育理念及角环创融合、以及针对上次会议内容确定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2019年7月10日,原告与第三人橙烂企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第三人将其享有的小龙珠幼儿园80股权(认缴出资1200万元,实缴出资额0元,未到位出资额1200万元应在2040年12月31日前到位)中的51股权(认缴出资765万元,实缴出资额0元,未到位出资额765万元应在2040年12月31日前到位)以人民币0万元转让给原告。原告先后共计投入小龙珠幼儿园实际投资金额合计为9644947.59元。原告投资目的是为了开办与经营幼儿园,并且开办的幼儿园是以十年的投资年限与回报周期为基础条件的。因为退二进三的备案年限问题,租赁物客观上无法满足幼儿园办学条件,2021年3月12日小龙珠幼儿园召开股东会决议,决定停办幼儿园。期间,小龙珠幼儿园曾经于2021年初向温州市龙湾区教育局申请过办学许可证,龙湾区教育局于2021年1月27日颁发给一起橙长幼儿园一份办学许可证,但是有效期限只有两年五个月即2021年1月27日至2023年6月19日。由此,原告才彻底知晓,十年的投资计划只是一个无法实现的空壳和子虚乌有的梦想,用于开 办幼儿园场地的退二进三政府备案使用年限仅为五年,从2016年6月份开始至2021年6月止,并且是临时性的。办学许可证中的使用年限还是政府特批延期两年后的结果。幼儿园的开办是需要具备法定条件的,对于幼儿园场所的规划与三产要求非常严格。因此,退二进三的备案手续与三产用地的使用年限就成了开办幼儿园的一个最为重要的场地基础条件与因素。二被告知道或应当知道即明知退二进三的备案年限对于幼儿园场地使用的重要性,却没有将这一重大事实向原告披露与告知,存在隐瞒之情形。在二被告引进原告投资之时,根本不具备办理十年幼儿园的场地基 础条件,退二进三场地的备案使用年限(与原告决定投资幼儿园的时间点相距)也只剩下两年左右,而在多次的股东会会议上,提供的计划与规划、投资回报预算居然均是十年的年限与周期,对此二被告具有重大过错,导致原告错误判断并错误投资,现要求二 被告赔偿投资损失9644947.59元及利息损失。被告张大豪作为原告在小龙珠51股权投资的引入者、主导者、安排者,也是设费的收取者和利益获得者;被告英钻公司作为房屋的出租者、幼儿园家具的出售者,收取了房屋租赁费与家具出售款,也是幼儿园开办过程中的实际利益获得者。二被告应当对其引入的幼儿园项目所用场地的使用年限与合法使用性负责。二被告本应在原告决定投资以前向原告披露退二进三的政府备案使用年限,但是二被告共同隐瞒了上述重大信息或盲目草率,导致原告错误投资,原告投资的意思表示在错误信息的引导之下并不客观真实,因此各方形成的投资合作关系应当予以解除,并且二被告应当共同对 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请求:
1.解除原告与第三人橙趣公司、橙烂企业前期 于2019年6月份两次投融资会议达成三方之间投资合作关系;
2.被告张大豪、英钻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投资损失 9644947.59 元及利息损失(暂计算至 2022 年 1 月 18 日利息损失为 938516.67 元)以及后续的利息损失(以 9644947.59 元为基数,从每笔款项转出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 4.9计算,详见利息明细表); 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以三方都已同意解除投资合作关系而明确要求撤回诉请 1;其他诉请不变。
被告张大豪、英钻公司共同答辩称:1.两被告与原告不存在投资合同关系,也无其他合同关系,两被告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主体。①英钻公司只是小龙珠幼儿园的房东,张大豪是英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大豪是幼儿园的设计师,参与了小龙珠幼儿园一些工作,但张大豪本人及英钻公司没有对幼儿园进行投资, 与原告及两位第三人均没有合同关系。第三人橙趣公司系张大豪儿子张小豪控股的公司,投资了幼儿园,占幼儿园20的股份。原告将两被告列为投资合同纠纷的被告,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② 2019年初,因第三人橙烂企业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内部也发生矛盾,无力继续投资幼儿园,想转让大部分股权,以缓解资金压力。 张大豪的好友钱银浪得知此消息后,多次联系张大豪谈教育,并表示有意向入股幼儿园,于是2019年7月,原告与第三人橙烂企业达成了股权转让协议,橙烂企业将占小龙珠幼儿园51的股份转给了原告智西教育。自此小龙珠幼儿园的实际控制人从吴龙英转为钱银浪,原告与第三人橙烂企业存在股权转让合同关系,且双方已经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及股权转让款的交割。基于以上客观事实,本案两被告并不是适格的被告。张大豪作为英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张小豪的父亲,代表橙趣公司开过股东会,同时作为幼儿园的设计师及一些创意的提供者,确实参与了幼儿园的一些工作,但原告在诉状中称张大豪及英钻公司是幼儿园的主导者与控制者,完全不符合客观事实;2.本案原告及第三人橙烂企业决定停办幼儿园责任并不在两被告。2016年,英钻公司对位于经开区括苍东路1号、2号的厂房申请了“退二进三”备案,想作为可入住的博物馆之用,并已完成了前期的设计。何凤英、叶 利明等人看好民办教育的前景,在2017年就多次找张大豪要求答辩人英钻公司出租场地开办民办高端幼儿园,并对场地的设置提 出了意见,又向张大豪发送其他幼儿园的参考资料。2018年初,何凤英、朱小明便着手开始了解幼儿园的办学、“退二进三”的政策,最终在2018年10月11日,幼儿园筹备组、张大豪及何凤英控股的项目发起人橙爱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张小豪控股的橙趣公司占幼儿园20股份,第三人橙烂公司占股80。但在后续筹建过程中,大股东橙烂企业因内部纷争,资金周转困难,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钱银浪从张大豪处获知此消息后,因其有多年投资教育及利用“退二进三”办幼儿 园的成功经验,便多次找答辩人张大豪谈教育构想,并表示有意 入股幼儿园,张大豪向何凤英传达了此信息,最终在2019年7月份,原告智西教育通过受让澄烂合伙企业51的股份,原告成为最大股东。2020年7月,原告法定代表人钱银浪获悉幼儿园所在地块可能涉及政府拆迁,在跟温州市土地储备出让中心联系后,要求被告英钻公司工作人员卢鸿波以被告名义前往核实情况,后土储备出让中心出具情况说明,显示案涉租赁场地拟列入了2024年做地计划。即便如此,各方仍在共同努力,以期政府能够更改计划或延长办学时间。经多方联系、沟通,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召开了专题会议,对此事进行“一事一议”,由于 案涉租赁标的物拟列入温州市区2024年的做地计划范围,会议最终确定了办学许可延期两年至2023年6月份,这并非由于被告存在欺诈隐瞒事实或标的物本身瑕疵造成。按照政府的备案政策, 虽然五年需要一审批,但并没有审批次数的限制,而且根据“退二进三”的处置文件规定,政府原则上鼓励“退二进三”续期, 在一定条件下可转变为长期“退二进三”。根据各方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第七条第3、4款约定:“因租赁场地涉及拆迁、退二进三等政策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英钻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在法院2020年第一次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出示的证据已经证实上述情况。且在今年4月1日租赁合同诉讼,小龙珠幼儿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也是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已确认,在《场地租赁合同》 签订前,幼儿园监事朱小明便持有“退二进三”备案表及产权证等资料进行办学手续向相关部门咨询,根本不存在答辩人隐瞒的情况。原告及第三人橙烂企业作为完全独立的法人,均是专业从事教育投资的机构,在股权转让期间,原告带了专业的会计师及律师对相关资产及法律问题进行了严格审查,怎么可能由张大豪主导进行股权转让?从幼儿公司成立至今,张小豪控股的橙趣公司已总计投入资金达三百多万元,其中三分之二以上金额的投资发生在原告智西教育加入之后。另外,英钻公司已产生租金、(供幼儿园筹备使用的)办公场地成本、土地收益金等损失也十分巨大。3.原告称其投资损失达9644947.59元,并没有客观证据证明,原告所附的银行凭证里,其中有小部分显示“投资款”,大部分显 示是“往来款”,根本无法证实全部为“投资款”,其中有2019年6月25日有一笔204万元是汇给第三人橙烂企业,不是向一起橙长幼儿园汇款投资。更何况,原告诉请1是解除与两第三人合作投资合同,应按《公司法》规定处理,如公司出现问题,应该是股东之间的清算,在小龙珠幼儿园未清算的情况下,是无法得出所谓的股东投资损失的。综上所述,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是投资合作关系,却将两被告列为被告,明显主体不适格。其要求两被告主张赔偿投资损失,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 起诉或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三人橙烂企业陈述称:同意原告的诉称意见,并表示认同理解支持原告诉请。补充意见1.2019年3月份,小龙珠幼儿园有部分股东不认可张大豪主导的装修改造超预算,从而要求退出, 由于部分股东要退出,需要引进新的投资人并融资。张大豪和钱银浪是多年好友,希望钱银浪投入资金,作为股东投资加入小龙珠幼儿园,在办幼儿园之前,橙烂企业与钱银浪不熟悉,小龙珠幼儿园的办学理念、投资回报测算,以及幼儿园回报以十年为期限的财务规划;这些资料是根据张大豪的指示完成工作,原件资料和我保存在电脑上的资料是一致的;2.两次投融资会议我有参加,会议内容也是属实的。原告与我企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也是根据投融资会议和股权转让协议的安排执行的,这是属实的;3.2021年3月12日小龙珠幼儿园召开股东会决议决定停办幼儿园,我企业投了赞成票;4.我企业也是这个时候才得知实情的,关于退二进三备案等,我并不懂,在合作之前,只是一再和大龙老师确认,如果做幼儿园,一定要保证至少15年,因为他一直说能保证这一项,所以才愿意引入我的朋友一起帮忙投资。投资幼儿园,一切都是出于相信张大豪的为人,在办幼儿园的期间, 张大豪不论是开会,还是遇见投资人,他都会说“龙英很聪明, 向他要了15年的租期”,我万万没有想到,这15年租期竟然不存在。我并不是一个盲目决策的人,有个同样发生在龙湾区的事实可以证明这一点,2017年我们租用彩虹湾广场二楼,对方因为政策改变了租期,第一时间通知我,10年要改为5年,问我是否愿意继续租用,我的决定是5年不适合我们的租赁需求,至少要10年以上,所以就退租了,彩虹湾的房东退回了我租赁保证金。张大豪称这里的房子是他的,办几十年时间都没问题,因幼儿园 是长线投资,双方沟通后定了15年的租期,这点张大豪都是明知的,他一直说提供15年的幼儿园用途场地没有问题。而澳泊家俱从始至终并没有任何书面文件或正式告知我本人关于退二进三年 限的问题,反而张大豪反复提及,我签了15年有多划算,从而导致我企业投资决策失败,也给原告的投资造成重大损失;5.我于2019年3月28日接到张大豪工作指示,幼儿园项目的投资按照归零重启,重新整理小龙珠幼儿园融资计划的提纲,于 2019 年 5月 24 日接到张大豪进一步工作指示和任务要求,完善小龙珠幼儿园融资计划,最后经张大豪定稿了介绍资料,该资料明确了办学理念、发展前景与投资回报测算、规划定位等,幼儿园的投资预算与回报是以十年以上作出的。2019 年 3 月 24 日公司股东会现场录音录像资料可以证明张大豪说自己也经过测算,投资回报率高,幼儿园会越来越好,并进一步说明退二进三都搞好了,再一次表明幼儿园长期使用没有问题。还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工作指示和工作安排也可以证明,张大豪是原告 51股权投资的引入者、主导者、安排者。二被告应当对其引入的幼儿园项目所用场地的使用年限与合法使用性负责。二被告本应在原告决定投资以前向原告披露退二进三的政府备案使用年限,但是二被告对原告隐瞒了上述重大信息或盲目草率,导致原告错误投资。张大豪常表达“办个幼儿园是自己经常做的白日梦”,小龙珠幼儿园的设计思路、 办学理念、家俱风格、装修特点等,包括幼儿园 logo 设计、取名以及以后的教材编写,张大豪是整个幼儿园项目的提议者,主导 者,主办者。我企业在幼儿园的身份是联合发起人,身份特别注 明是:“只支持,不需要对外宣传”。小龙珠幼儿园的所有大 事小事都要经过张大豪同意,张大豪是整个幼儿园项目的实际掌 控者,指挥者。从幼儿园的财务支出上可以看到,幼儿园支付给 张大豪工作室设计费、澳泊家俱款等合计 530 多万元,加上幼儿园近千万的装修和投入也都在张大豪的澳泊家俱房子里,实际受 益人和最大的得利者是张大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 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为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问题。庭审中要求原告明确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告也无法明确答复。从原告诉称的事实及变更后的诉请评析,原告认为被告张大豪、英钻公司在对原告引资时,隐瞒已租赁房屋“退二进三”的备案年限不符合幼儿园办学十年长期投资计划,致使原告投资后不能实现办幼儿园长期目标,造成的投资款损失赔偿,属于合同缔约时产生的法律关系,实际是被告张大豪为第三人橙趣公司与原告、第三人橙烂企业的合同缔约,以达成共同经营小龙珠幼儿园。据此, 本院确定本案为一般的合同纠纷。
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二为两被告对原告投资小龙珠幼儿园是 否存在恶意隐瞒办学场地房屋属“退二进三”性质及使用年限问 题。①原告法定代表人钱银浪,系红蜻蜓集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2012年时候,就对位于案涉房屋附近红蜻蜓鞋业厂房作“退二进三”后作为伯爵幼儿园办学场地,具有多年投资教育及利用“退二进三”办幼儿园的成功经验;②原告投资入股小龙珠幼儿园时,《场地租赁合同》明确提及租赁场地“退二进三”政策原因导致合同解除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等;③小龙珠幼儿园CEO何凤英与被告张大豪在微信聊天中提及“退二进三”问题;④2018年4月16日下午,第三人橙烂企业合伙人朱小明与被告英钻公司员工陈瑞芳在微信聊天记录分析,签订《场地租赁合同》之前已知晓案涉租赁房屋场地的“退二进三”性质,原告投资后,朱小明亦作为橙烂企业方代表参与小龙珠幼儿园投资项目;⑤2020年7月15日上午,原告法定代表人钱银浪与被告英钻公司员工微信聊天平台对话;⑥本案被告张大豪儿子张小豪创办的第三人橙趣公司也投资小龙珠幼儿园。故此,原告对案涉的办学场地房屋性质及使用年限知道或应当知道,两被告不存在恶意隐瞒问题;
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三为原告的投资损失金额确定问题。经原告申请本院再三释明原告的投资损失可能与原告申请鉴定的内容无关,而原告坚持要求鉴定。故委托温州瓯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进行评估鉴定。2022年8月29日,温州瓯尚资产评估有限公作出的温瓯尚评报(2022)073号《资产评估报告》结论为评估基准日2022年5月31日的市场价值评估值为10475980元。但综合争议的焦点之二评析意见,该《资产评估报告》与本案缺乏关联性, 造成费用由申请人原告自行承担。
综上,本院认为,原告作为依法成立法人单位,对投资的风 险有足够的认知,况且原告法定代表人在温州同一区域或邻县均有从事教育办学经验,具有多年投资教育及利用“退二进三”办 幼儿园的成功经验,对案涉租赁房屋场地是否适合办学应有足够知晓。两被告共同的答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告的诉讼请求, 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智西智西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