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中建股份与建纬律师所律师费之争
律师与当事人的律师费争议引发诉讼并不鲜见,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支付费用天经地义。而此次中建与建纬所的诉讼为何引发行业内如此的关注,无非是因为诉讼双方都极具知名度,中建股份做为央企,是中央直接管理的53家国有重点骨干企业之一,建纬所同样在行业是律师服务建筑业的法律标杆。朱树英老师及本案建纬所代理人曹珊均系同行所熟知的业内专家。
从此次的纠纷从内容来看,就反诉律师费部分并无太大争议,二审认定也基本合法、合理。双方的主要争议点在于反诉要不要收取律师费的问题。通常而言,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在本诉进行过程中出现反诉属于额外服务,应当另行收取律师费用。但据搜狐网对判决书原文内容的刊载“《律师合同》第六条第二款载明,甲、乙双方约定,就乙方提供的本协议第二条所列的服务。本案一审律师代理费为339万元,二审律师代理费和案件执行代理费分别按一审律师代理费计费标准的25%收取,不收取反诉应诉代理费。(诉讼标的额按拖欠工程款本金计,按《市收费标准》中档取费),此条的约定说得比较明确,也就是说反诉的不收取代理费。建纬所的反驳意见:合同约定本诉计费和反诉不计费部分均以工程款本金为限,故反诉超出工程款本金的部分依约依规定均应当另行计取律师费,但有没有这个条文约定,至少判决书里没有给出答案,应该是建纬所单方理解,如果明确约定反诉不计费以本诉工程款本金为限,那也没话好说,建纬要求支付反诉律师费主张应予支持。
另外,建纬所还称合同订立已是中建四局基于强势地位所签订的不平等合同,建纬所作出大量让步,如再将合同约定进一步曲解为所有反诉标的额均不收费,显然将完全破坏合同平等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这种观点显然是让普通百姓无法理解,建纬所作为一家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在律师业内及建筑行业极具知名度,认为中建四局基于强势地位签订不平等条约显然是荒谬的。
后话:本案律师律师服务合同关于律师费用的约定确实应该更加完善,不论是当事人还是律师均应从合同中清晰知道服务费用,以免争议。本案所有纠纷的起点均系反诉律师费争议,至于中建四局在诉讼中所称朱树英律师在代理过程中不尽责显然是为诉讼目的,为拒不支付律师费找理由。从法院认定的内容来看,朱树英律师以七十岁的年纪还能奋斗在律师服务第一线,实属难得。其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从接案到办案程序每一步都有据可查,就案件反复给客户出具相关的意见书也是同行应该学习的地方。如果没有反诉律师争议,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律师不尽责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