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有特殊注明的项目部印章是否具有结算效力(原创)
一种意见认为,项目部印章上已明确注明仅供技术资料用,而不能用以结算,已经在公章上非常明示地提示门窗公司,其明知该公章不能用以结算,还与建设公司达成结算,因而该结算是无效的,应重新鉴定或双方另行委托审价。
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项目部注明是技术资料专用章,但由于被告工作人员以该章用作结算,说明建设公司本身在技术资料专用章上是相当混乱的,且技术资料专用章一直由建设公司的代表即现场项目技术负责人,因而即便注明了相关字样,仍不能否认结算之效力,无需另外鉴定及审价。且门窗工程的工程量计算不同于其它土建工程,计算并不复杂,因而结算有效。
笔者评析:
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存在大量使用项目部印章的情况,主要原因是公司印章就一个,但项目可能有好多个,尤其是大型且工程众多的建筑企业,使用公章便十分不便,难以控制风险 ,因此一般建筑公司都会刻一枚项目部公章用以项目资料的移交、确认等,一些较为专业的大型建筑企业会对项目部的印章使用制订严格的规章制度。还有一种情况即实际施工人挂靠在建筑公司名下承揽工程,并取得项目部印章。实践中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如实际施工人挂靠签订承包或分包协议时,实际施工人(此处指自然人)往往为作为公司代表在合同上签字。本案项目部印章上做了特殊备注是否就意味着结算无效,笔者认为不能一言概之。该印章虽然有特殊备注,但基于目前工程承包的现实情况,存在大量分包、挂靠的情况,对于承包人或施工人来说,确认工程量是一个比较有难度的问题,该印章结算是否有效,还应取决于其它证据,如签证、联系单等,或结算单上签字人是否系总包方或代表等,在审判实践中,建设工程案件中时常会出现类似印章,法院会结合各类证据,区别情况地对相关的行为予以认定。而且建设工程与其它工程不同,即便是法院不认可类似印章的效力,一般到了诉讼程序,工程处在已完工或实际停工阶段,相关的工程量都是可以通过司法鉴定予以确认的,因此,注意日常的签证,搜集与总包相关系的证据成为重要。但在挂靠、分包、多次分包的情况要格外注意,这些工程由于工程量小、管理人员素质低等,往往不注意日常签证,或者不及时对帐,这种情况,就要尤其注意对方使用这种特殊注明的公章。
笔者曾办理一个买卖合同案件,供货人A公司向郭X提供花岗岩用于医院大楼建设,而郭某系从XX建筑公司层层转包而来,A公司与郭X达成买卖合同,合同上所盖的是有特殊备注的项目部印章(印章上注明签订经济合同无效),项目完工后,郭X个人出具了由其本人签字的领款凭证要求A公司持凭证去建筑公司领款,但建筑公司以多种理由拒付款。A公司便以XX建筑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XX建筑公司答辩称,合同上面所盖项目部技术资料章是真实的,但技术资料章上面的已经注明合同无效,因而领款凭证无产,但又不否认郭某系其现场负责人(建筑公司基于各方面考虑,未批露本案系转包之事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提供的产品购销合同上有加盖项目部的印章,虽然印章上注明“本印章对经济合同和票据无效”,但该印章经被告备案,由被告提供使用,且合同所购买的货物用于被告承建的医院工程,故郭X签订合同和出具领款凭证的行为应认定为被告的利益服务,其行为为受被告指派履行职务行为,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被告享受承担,被告欠原告货款予以认定。
综上,笔者认为使用项目部资料印章或有特殊注明的项目部印章并不当然导致建设工程补充合同或结算、签证行为无效,还要结合具体情况加以分析。做为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签证等资料的收集与保管,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