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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签证的相关问题(一)(原创)

发表时间:2017/05/08 00:00:00  

       很多法律人士口头上往往会有一句口头禅“打官司即是打证据”,可见证据对于一个诉讼官司有多么重要。那么签证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可以说是证据之王。准确理解签证,运用签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显得尤其重要。
       工程签证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所产生事件所作的双方确认 (主要以业务联系单的形式体现)。
        严格从法律上来说每一张签证都是协议的一个补充条款,对双方的权益都会产生或多或少乃至根本性影响。
       第一类  现场签证
包括:零星用工(施工现场发生的与主体工程施工无关的用工,如定额费用以外的搬运拆除用工等)、零星工程、临时设施增补项目、隐蔽工程签证、窝工、非施工单位原因停工造成的人员、机械经济损失(如停水、停电,业主材料不足或不及时,设计图纸修改等、议价材料价格认价单(结算资料汇编规定允许计取议价材差的材料,需要在施工前确定材料价格)、其它需要签证的费用。
       第二类  工期签证
停水、停电签证;非施工单位原因停工造成的工期拖延。
办理签证尤其要注意的问题:
       1、 及时准确原则。凡涉及经济费用支出的停工、窝工、用工签证、机械台班签证等,一定要在第一时间找现场代表核实后签证,如果现场代表拒签,可退一步请他签认事实情况,及工期顺延。并且要马上向你的领导汇报办理情况。不适合以签证形式出现的如议价项目、材料价格等,应在合同中约定而合同中没约定的,应由有关管理人员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同时在此时还要保留相关的其它证据,现时今日,智能手机已非常发达,如不及时或对方不配合的情况之下,应立即采用现场录像的方式,并保存好备份。并在录像中体像双方签证据涉及的具体内容。
       2、如工程量签证要尽可能做到详细、准确计算工程量,凡是可明确计算工程量套综合单价(或定额单价)的内容,一般只能签工程量而不能签人工工日和机械台班数量。
       3、 跟踪有序原则:签证直接决定双方经济利益,对于比较大的签证,承包商应与现场监理人员及造价审核人员一同到现场察看。
       4、签证责任制原则:建立签证责任制度,分清签证权利及责任,加强现场签证管理,并及时做好签证原件的保管。

签证过程中容易发生的问题
      1、遗漏容易、补签困难。建设工程涉及的小工程或小范围作业数量较大,如零星工程、零星用工等,在施工过程中随意性较强,凭口头协议,或是达成口头之后,事后不补签或忘了补签或补签了但遗漏了事项。签证意识有等加强2.
       2、 签证形式不规范。现场签证需要业主、监理、施工方三方共同签字、盖章才能生效。缺少任何一方都属于不规范的签证,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如果未做好,极易产生争议
     签证影响
     工程价款结算是指承包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承包合同中关于付款条款的规定和己完成的工作量,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价款的一项经济活动,是工程造价管理的最终结果,所以施工企业必须加强工程结算管理工作。
     1.核对合同条款。按合同的约定结算方式、执行的定额、取费的标准、主要材料约定的价格等,对工程进行竣工结算。
     2.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例如土方的验槽记录以及钢筋砼等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和验收签证,均需两人以上签字,手续必须完整,工程量与竣工图一致方可列入竣工结算。
     3.设计修改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和修改图纸,设计人员必须签字并加盖公章,经建设单位同意并签证才能列入结算。
        4.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应依据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和现场签证等进行计算,并按定额的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并套用合同规定的定额单价或甲乙双方商定单价,计取合同规定的取费标准。
        5.工程结算子目多,工程量大,往往有计算误差,在计算时应认真核算,防止多计与少算的情况发生。
总之,施工企业对工程造价的控制是在施工阶段中,由设计向现实转变的过程中实现的,是在特定的技术、质量、进度和预期成本等的前提下进行的,这一阶段的造价控制,其技术难度的复杂程度很高,对施工企业的发展很关键,所以要求施工企业的造价管理人员要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在工作中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认真做好每一份签证,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积累资料、收集信息及不断地提高专业技能,来适应施工企业造价管理工作的需要。

金炳聪律师,温州人,北京观韬(温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温州市青年律师之星,温州市涉纪信访问题专家组成员。从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执业以来秉承专业务实、热忱服务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擅长民事、债权债务、公司法律顾问、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等各类型诉讼及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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