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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名誉侵权案评述

发表时间:2019/10/14 20:31:21  

       明星吴亦凡被指“夜店选妃”。8月6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3名新浪微博用户对吴亦凡侵犯名誉权,判决3人总共赔付16.5万元。

       吴亦凡提起诉讼称,2018年11月,陈某某、廖某某、邹某各自在其申请注册和使用的微博号“泰岭二月”“Blade-Bin”“华尔街单身会”上发表渉及诬蔑吴亦凡“公开选妃”“夜选妃子”等虚假內容,给吴亦凡产生了极为恶劣的不良影响。吴亦凡也因而经受了极大的心理压力,3名新浪微博用户已产生对吴亦凡侵犯名誉权的严重性侵犯。

      人民法院经案件审理认为,吴亦凡作为著名演艺知名人士,有着较高的名气和相对广泛的文化娱乐号召力,属于公众人物范围。作为娱乐明星,吴亦凡有责任回复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利,并对广大群众的舆论监督持开放、包容之心态,这是其作为公众人物对自己人格权进行的必需限缩。可是,对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利受限并不是没有底限,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依规依法得到保障,严禁其他人故意侵犯。

      被告人发表的“公开选妃”等表述內容,涉及当事者的公共道德评价及公众人物形象,考虑吴亦凡的公众人物身份,该事实陈述指向內容势必导致广大群众对其行为操守和道德品质的严重性负面评价,超出吴亦凡作为公众人物应当克制、容忍的底限。被告人发表的涉案內容缺乏证据支持,产生事实层面的诬蔑,且有着较高的主观故意,产生对吴亦凡侵犯名誉权的侵犯。

    人民法院由此依规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某、廖某某、邹某在其微博首页置顶部位持续10日发表道歉声明,并向吴亦凡赔付精神损失抚慰金及法律维权成本费用总共16.5万元。海淀区人民法院表示,目前被告人尚未提起上诉。

    温州金炳聪律师认为,在微博、论坛发表不实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事例并不少见,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发表观点时要注意客观、公平,不得捏造事实,道听途说。很多人认为只要没具体内容,只有标题便不够成侵权,这种看法是片面的,律师手头经办的一起侵犯名誉权案例,侵权人所陈述的内容基本与事实相符,但标题内容存在夸大、侮辱性文字仍被认定为侵犯他人名誉权。

金炳聪律师,温州人,北京观韬(温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温州市青年律师之星,温州市涉纪信访问题专家组成员。从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执业以来秉承专业务实、热忱服务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擅长民事、债权债务、公司法律顾问、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等各类型诉讼及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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