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摇摆桥摔伤游客,被判赔偿
不知从哪一年开始,一些景区为招揽游客,开发摇摆桥项目,随自自媒体的传播,网红摇摆桥便成了一些景区热门项目。而一些景区为宣传需要,会让一些专业的人员在上面进行表演,游客也在上面尽相摇摆,看看谁站得稳、站得久。事实上,同一般的项目比,这种摇摆桥是较具危险性的。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便审理了一起案件:重庆一市民小张前往一个生态农场,小张在与其它游客都上了摇摆桥,在多人一同摇摆过程中,小张被晃到桥下,导致其撞到了水泥地面,身上多处骨折。经医院治疗后遂将该农场经营者起诉至江津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
而农场业主则答辩称:小张是一个成年人,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应负责,而且出事后,农场方第一时间将该市民送至医院,因而农场方是没有责任的。
法院审理则认为,虽然摇摆桥的危险性,正常成年人应有所认知,但农场作为旅游业的经营者对游客的安全仍有保障义务与责任。而且该市民摔倒本身对其自身而言不能控制。为此判决农场赔偿该市民各项经济损失28万元。
金炳聪律师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张从摇摆桥上摔到水泥地(有一定范围软垫部分)本身也代表该农场经营者并没有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小张虽然是成年人,但摇摆桥项目并非系其自身创造的危险,做为游客而言,它只是一个游玩的设备设施。而作为经营者的农场,非当要限制桥的摇摆幅度,在周边做好充分的警示,同时也要对摇摆桥的周边进行全面的防护,很显然本案中农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公共场所经常还发生一种情况,比如在经营场所无故遭遇他人殴打,这种情况发生损害,经营者要不要赔偿?这就要看具体情况,虽然侵害并非来源于经营者,但经营者仍有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它有报警的义务,并在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及时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如果发生受伤情况,还得及时送医或者通知120。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因此,经营场所具有公共性,保障消费者安全消费,本身就是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一旦导致游客受伤或财产损失,便要承担赔偿责任。